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坍塌事故致3人死亡,企业法人、施工员和包工头被刑拘!这份事故调查报告值得借鉴


2017年9月17日15时58分左右,南宁市隆安县丁当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一期工程沟槽边坡发生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80万元。
近日,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了对于该事故的调查报告。
事故报告原文如下:


隆安县丁当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一期工程“9.17”沟槽边坡坍塌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2017年9月17日15时58分左右,隆安县丁当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一期工程沟槽边坡发生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80万元。


事故发生正值全国部署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南宁市政府高度重视,市长周红波、副市长朱会东立即作出批示,要求隆安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严肃追究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隆安县丁当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一期工程“9·17”坍塌较大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局、公安局、城乡建委、总工会以及隆安县政府派员参加,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的经过、原因、人员死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以及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管理的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隆安县丁当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一期工程“9·17”沟槽边坡坍塌较大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隆安县丁当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工程属于自治区“十三五”期间重点建设的镇(乡)级污水处理设施之一,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2915548.19元,工程规模:污水管网4237m,其中DN300㎜长2605m、DN400㎜长1632m、Q235焊接钢管的过河管道D426×9长14m,井径ID1000的收口型检查井。


事故发生地位于隆安县丁当镇龙武路(XD36)施工路段桩号K0+899处,施工图设计技术要求为设计管道埋深4.41m,沟槽按1:0.6坡比放坡开挖,沟槽周边不得堆放荷载。


事故发生时,该项目已完成施工工程量的30%。

    

(二)项目立项与审批情况


2016年9月18日,隆安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批复同意隆安县丁当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工程项目建议书。2017年6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将该项目列入2017年全区镇(乡)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计划,要求于2017年11月底前竣工试水,并纳入地方政府年度绩效考核。


事故发生时,该项目用地手续尚在办理中,还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也未办理安全监督和质量监督手续。

    

(三)相关参建单位基本情况

     

1.建设单位:隆安县住房和建设局(以下简称隆安县住建局),项目负责人为周实兴(分管市政建设副局长),负责组织项目建设、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进度、安全、质量等问题。该局市政管理股负责具体工作,由卢定逸(财政聘用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管理。

     

2.承包单位:广西展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展鸿公司),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于2005年8月11日,法定代表人为周海成。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75998929P),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等;持有《建筑业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245017713),资质等级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等,有效期至2021年3月21日;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桂)JZ安许证字〔2009〕000073号),许可范围为建筑施工,有效期至2018年6月4日。

   

2017年1月1日,广西展鸿公司与韦志辉签订《广西展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隆安县办事处目标管理及安全生产责任承包协议书》,广西展鸿公司在隆安县成立隆安办事处,韦志辉为实际控制人。双方约定:广西展鸿公司负责检查督促管理和收取中标项目单位工程造价1%的管理费,许可隆安办事处使用广西展鸿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广西区内从事公司资质范围内正常的经营活动,广西展鸿公司隆安办事处自主招募员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韦志辉聘请黄安富为隆安办事处经理,廖艳飞为工作人员。

    

3.监理单位:桂林南方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桂林南方监理公司),成立于1997年2月28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孟庆鹏。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28266047X),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等;持有《企业资质证书》(编号:E145000478),资质等级为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等,有效期至2018年10月8日。

    

桂林南方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分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监理南宁分公司),成立于2009年7月22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927548654)。但实际上,南方监理南宁分公司是卿厚林于2009年7月1日与桂林监理公司签订为期10年的《承包经营合同》而设立的分公司,经营范围为在主机构委托权限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2016年3月31日公司负责人由卿厚林变更为莫远洲。按照合同约定,南方监理南宁分公司负责隆安县丁当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一期工程项目监理工作,包括开工手续、业务联系、现场管理、监理费收取等。南方监理南宁分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设立项目监理部,任命韦远敢为总监理工程师,罗鹏、吴剑波为监理员。但该项目主要由罗鹏负责监理,吴剑波兼任见证员,主要负责见证取样。

     

4.周昌都,隆安县丁当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一期工程实际承包人,广西田阳县坡洪镇百合村岩屯人,无建筑业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持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单位为广西金陆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资格证书编号为00068999。周昌都聘请没有施工员资格的韦正胜、黄志邱担任该工程项目施工员,负责施工现场管理。   

(四)项目招投标情况

    

2017年6月12日至16日,隆安县丁当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一期工程发布招标公告。周昌都得知消息后,联系广西展鸿公司隆安办事处,表达想承揽该项目工程的意愿,并约定由周昌都支付投标报名费、保证金及标书制作等费用,由广西展鸿公司编制投标文件和报名投标,工程中标后,将项目交由周昌都垫资承包施工,广西展鸿公司隆安办事处按照工程结算价收取2%的管理费(其中1%付给广西展鸿公司)。2017年7月4日,广西展鸿公司中标。7月20日,隆安县住建局与广西展鸿公司签订《隆安县丁当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一期工程施工合同》,工期为7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为2017年7月21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7年9月30日。

    

2017年7月5日,桂林南方监理公司中标隆安县2017—2018年度政府投资工程监理服务定点采购。8月29日,隆安县住建局与桂林南方监理公司签订《隆安县丁当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一期工程监理合同》。但在合同签订前,南方监理南宁分公司已派出监理员罗鹏到隆安县丁当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一期工程工地开展现场监理工作,并于7月20日至25日派员参加建设方组织的施工图会审。

    

(五)项目施工有关情况


广西展鸿公司中标隆安县丁当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一期工程后,按照约定,由周昌都承包该工程项目。周昌都在项目开工手续未完备、未制定施工组织设计以及专项施工方案的情况下,于2017年8月7日组织施工。

     

8月底,因该工程涉及公路开挖未取得相关许可,广西桂西公路管理局隆安公路局(以下简称隆安公路局)工作人员现场口头责令项目停工。随即,周昌都暂停施工。

     

9月13日,隆安县政府副县长王皓召集住建局、公路局、丁当镇、广西展鸿公司、桂林南方监理公司等单位召开“十三五”镇级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项目工作推进会,提出“配套管网需要开挖公路的,考虑工期较紧问题,建议采取边施工边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县公路局要协调解决审批事项,所辖乡镇也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9月14日,隆安县住建局卢定逸根据上述会议精神,口头通知周昌都可以恢复施工。

     

9月15日,隆安县住建局局长林卓周组织召开隆安县丁当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一期工程约谈工作会议,周昌都参加了会议。会议明确,对于基础开挖施工未按建筑工程规范要求放坡的问题,责令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施工,按规范要求进行放坡,达不到放坡条件的必须做好支护,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时间节点全力推进项目建设。

     

9月16日、17日,周昌都通过朋友先后找来卢华芬、卢华利、卢善之、卢付陈等4名工人到工地安装模板、浇筑混凝土和接污水管道等,工资按150元/天结算。

    

(六)项目监理情况


项目开工后,监理员罗鹏将存在的安全隐患告知了总监理工程师韦远敢,韦远敢要求罗鹏制作《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并自行签发。


8月18日罗鹏向广西展鸿公司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编号:001),指出项目施工至今施工单位未按施工合同约定及规范要求向监理单位提供开工前的公司资质、项目人员、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方案的报审,项目经理及安全员履职不到位等安全隐患,要求4天内整改完毕回复监理单位复审,并将《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编号:001)交给韦正胜签收。


8月23日罗鹏再次向广西展鸿公司签发《监理工程师整改通知单》(编号:003),指出施工单位对001通知单上的安全隐患未按规定期限整改和回复,以及存在“项目经理及五大员未到场履职,导致管网开挖施工现场施工混乱,部分管网回填及检查井施工未按设计要求施工”等问题,要求施工单位4天内整改完毕并回复监理单位复审,同时告知“如逾期未进行整改,将按照有关规定下发停工整改意见,上报建设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审批”,并将《监理工程师整改通知单》(编号:003)交给黄志邱签收。


直至事故发生,监理部对施工方未回复安全隐患整改的问题,未按规定责令停工整改,也未将逾期未整改问题报建设行业主管部门。


事发当天,监理员罗鹏、吴剑波均未到施工现场进行巡视检查。

    

(七)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

    

2017年6月30日,国务院安委会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7〕3号),部署开展从7月至10月为期4个月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环境。隆安县政府、隆安县住建局和丁当镇政府分别制定了相应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但各有关部门对隆安县丁当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一期工程项目的安全检查均无检查记录,也未下达执法文书。


安全生产大检查期间,广西展鸿公司、桂林南方监理公司均未派出人员对隆安县丁当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一期工程施工工地进行检查。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7年9月17日,周昌都、黄志邱在南宁市参加一级建造师考试,当天工作由韦正胜负责安排并进行施工现场管理。


14:00分左右,李常欢驾驶挖土机在桩号K0+899处进行沟槽开挖。


15:30分左右,沟槽已经挖好(长7m、宽2m、深4.6m),韦正胜检查了现场的安全情况,觉得没有什么问题,就安排卢华利、卢善芝、卢付陈3名工人进入垂直开挖、沟槽边堆土1米多高、没有支护措施的沟槽底部进行钢筋网作业。


15时58分左右,检查井沟槽边坡的土方突然坍塌,将正在作业的卢华利、卢善芝、卢付陈3人埋压。在井口边上的韦正胜看到后,立即呼喊在附近作业的工人帮忙救人,并拨打了“120”求救。周川淋、林超山、卢海德、卢华芬等工人闻讯赶来,用铁锹刨土,约十几分钟,被埋人员被陆续救出。


经赶来的医护人员现场诊断,3人均已死亡。

    

(二)人员死亡情况

    

事故导致卢华利、卢善芝、卢付陈3人因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三)事故应急救援及善后工作情况

    

2017年9月17日16:03分,隆安县公安局丁当镇派出所接到报警后,立即安排民警前往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隆安县委、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赶往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接到事故报告后,市安监局、市城乡建委有关领导带领工作人员立即赶往事故现场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隆安县委、县政府当晚召开紧急会议,对事故善后和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部署。隆安县有关部门迅速开展遇难者家属安抚和协商赔偿工作,并在全县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2017年9月21日,涉事双方就事故赔偿达成协议,事故善后得到妥善处理。

    

三、事故直接原因

    

事发当天,施工人员在隆安县丁当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一期工程K0+899处采取垂直开挖方式开挖沟槽,沟槽长、宽、高分别达到7m、2m和4.6m,未按设计要求放坡,也未采取支护措施,且开挖过程中挖出的土方违反设计要求堆放在沟槽边上达1米多高,造成沟槽边坡土体失稳,局部土体突然坍塌,将正在沟槽底部进行钢筋网作业的3名施工人员埋压,导致事故发生。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广西展鸿公司作为隆安县丁当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一期工程的承包单位,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违法转包工程,施工现场不设项目部和配备管理人员,不对该工程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二)周昌都违法承包隆安县丁当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一期工程;无视安全生产,对承揽的工程项目,不按规定组织施工,对达到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土方开挖未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对开挖的沟槽采取放坡或支护措施;未按要求及时整改消除事故隐患;聘用没有施工员资格的人员担任施工员;安排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的工人上岗作业。

    

(三)桂林南方监理公司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事发当日现场无监理人员;未检查发现韦正胜无施工员从业资格;对广西展鸿公司不在施工现场设项目部和配备管理人员、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方案未报审、部分管网回填及检查井未按设计要求施工等事故隐患,督促整改不到位;对逾期不整改隐患的行为未采取暂停工程措施及向主管部门报告。

    

(四)隆安县住建局作为项目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办理项目开工所需手续,履行建设单位施工现场管理职责不到位,未检查发现广西展鸿公司将工程违法转包给周昌都,对项目工程基础开挖不按设计要求施工的事故隐患,未督促整改到位;同时,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在全国部署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期间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对其自身作为建设单位的工程项目监管不严、执法不力,未能及时发现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

    

(五)丁当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在全国部署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期间,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未能及时发现隆安县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一期工程项目违法转包,未检查发现和督促整改项目存在的事故隐患。

    

(六)丁当镇党委、镇政府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不到位,督促丁当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开展安全监管工作不力,对丁当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流于形式、隆安县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一期工程项目执法检查不力等问题失察。

    

(七)隆安县政府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要求不到位,未有效督促隆安县住建局、丁当镇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隆安县住建局、丁当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流于形式、隆安县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一期工程项目监管执法不力等问题失察。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一)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3人)

     

1.周昌都,男,44岁,隆安县丁当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一期工程项目实际承包人,因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10月24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韦正胜,男,29岁,隆安县丁当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一期工程施工员,因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10月24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3.周海成,男,37岁,广西展鸿公司法定代表人,没有认真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法转包隆安县丁当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一期工程并导致较大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对有关企业责任人员处理建议(4人)

    

 4.罗鹏,男,31岁,履行监理员职责不到位,未及时巡视发现并制止韦正胜指挥工人进入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沟槽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监理资格证。

     

5.韦远敢,男,42岁,桂林南方监理公司驻隆安县丁当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一期工程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没有认真履行总监理工程师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监理资格证。

     

6.莫远洲,男,40岁,桂林南方监理公司南宁分公司负责人,督促隆安县丁当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一期工程监理部履行监理职责不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桂林南方监理公司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7.孟庆鹏,男,37岁,桂林南方监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没有认真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南宁市安监局依法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6人)

     

8.周实兴,男,41岁,隆安县住建局分管市政建设副局长、项目负责人。作为项目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职责,项目开工所需手续未及时办理,履行施工现场管理职责不到位,未检查发现项目违法转包,未督促项目参建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作为隆安县住建局分管市政建设副局长,未有效督促整改不按设计要求进行基础开挖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9.林卓周,男,42岁,隆安县住建局局长、党组书记。作为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项目管理职责不到位,未督促项目负责人及时办理开工所需手续,对项目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履职不到位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作为隆安县住建局局长,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领导、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组织开展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到位,对分管领导及工作人员履职不到位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


10.李修伟,男,57岁,隆安县住建局市政公用管理股股长,具体负责项目工作,履行建设单位施工现场管理职责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未检查发现项目违法转包、施工现场管理混乱、监理不严等问题,未有效督促整改不按设计要求进行基础开挖的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

    

11.邓登平,男,39岁,丁当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站长,在全国部署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期间,组织开展辖区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未能及时发现隆安县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一期工程项目违法转包,未检查发现和督促整改项目存在的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

    

12.周守科,男,44岁,隆安县住建局分管安全生产副局长,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不到位,对丁当镇政府和丁当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督促指导不力,隆安县丁当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一期工程项目存在的事故隐患没有得到及时整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警告处分。

    

13.陆伟团,男,46岁,丁当镇分管城建工作副镇长,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指导、督促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不力,对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隆安县丁当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一期工程项目违法转包、施工现场存在事故隐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警告处分。

    

(四)建议给予诫勉谈话的人员(2人)

    

14.陆晓,男,35岁,丁当镇人民武装部部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对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流于形式的问题失察。建议由隆安县纪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5.王皓,男,42岁,隆安县分管城建工作副县长,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落实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要求不到位,对分管的职能部门及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问题失察。建议由中共南宁市纪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五)建议给予书面检查的人员(2人)

    

16.卢平财,男,37岁,隆安县丁当镇党委副书记、镇政府镇长,作为丁当镇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不到位,领导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问题失察。建议责成其向隆安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17.黄其捷,男,39岁,隆安县丁当镇党委书记,作为丁当镇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不到位,领导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问题失察。建议责成其向隆安县县委作出书面检查。

    

(六)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广西展鸿公司,建议由南宁市安监局依法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的行政处罚,并对其转包行为进行查处。

     

2.桂林南方监理公司,建议由南宁市安监局依法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的行政处罚。

    

(七)其他建议

     

1.卢定逸,隆安县住建局财政聘用人员,履行隆安县丁当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一期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不到位。建议隆安县住建局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2.黄荣梅,广西正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将个人持有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及《广西建筑市场诚信卡》出租给广西展鸿公司用于隆安县丁当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一期工程投标。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3.袁玲玲,广西建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将个人持有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和《广西建筑市场诚信卡》出租给广西展鸿公司用于隆安县丁当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一期工程投标。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4.建议责成隆安县住建局向隆安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建议责成丁当镇政府向隆安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建议责成隆安县政府向南宁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建议责成隆安县县委向中共南宁市委作出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发生在全国部署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迎接党的十九大召开期间,性质恶劣,影响较大,暴露出有关政府及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对安全隐患整治不彻底,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无视安全生产,转包工程、违章施工等问题。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预防事故发生,提出以下工作建议: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把安全第一贯彻到经济建设发展各项工作中。隆安县各级党委政府要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和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和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抓实、抓细,加强对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督促检查,杜绝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流于形式的问题。

    

(二)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工作,认真落实“三个必须”工作要求。隆安县住建局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对于自身既是项目建设单位又是监管部门的工程项目,要认真履行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职责和监管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决不能放松监管,甚至不管。要正确处理抓工程进度和安全生产的关系,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换取工程进度。要严格监管,严格执法,对建设行业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坚决处理,不留隐患。丁当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要强化安全监管职责,对上级审批和日常监管的项目,要履行属地职责,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全市各有关部门要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要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加大对工程转包、非法违法分包整治力度,严厉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三)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源头上防范事故发生。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坚决杜绝非法违法转包、分包,资质挂靠,开工手续不完备组织施工行为。要严格土方开挖、模板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论证、审查和执行。要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对从业人员要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要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苗头。

    

(四)由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南宁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广西展鸿公司和桂林南方监理公司纳入市级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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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安全生产网、南宁市安监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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